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(一)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:
1、客车技术条件:
1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》(GB18565)的要求;(2)外廓尺寸、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和质量限值》(GB1589)的要求;(3)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》(JT/T198)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; (4)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》(JT/T325)规定的中级以上;3 (5)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,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》;(6)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。
2、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:(1)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,应当自有中高级大连包车客运
车辆50辆以上、客位1500个以上,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、客位900个以上;(2)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,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、客位900个以上,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、客位600个以;(3)经营县际、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,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、客位200个以上。
(二)从事大连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1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;
2、年龄不超过55周岁;
3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;
4、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、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。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,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。
(三)经营场所条件:
1、大连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、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,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1.5倍;
4 2、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、驾驶人安全教育、车辆日常维护、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、设备。
(四)安全管理条件:
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、管理职责、驾驶人管理、车辆管理、动态监控、运输组织、操作规程、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。
第十条
申请从事大连包车客运经营的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:
(一)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,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;
(二)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,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;
(三)从事市际、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,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。
第十一条
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1、《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》(见附件)、《包车运力申请表》(见附件);
2、企业章程文本;
3、投资人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,经办人的身份证
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;
4、可行性分析报告,包括对现有大连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,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;
5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;
6、拟投入车辆承诺书,包括客车数量、类型及等级、技术等级、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、宽、高等。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,应提供行驶证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
(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)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;
7、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,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。
8、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。
9、行政办公、驾驶人安全教育、车辆日常维护、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、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,
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合同。